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Eagle Lan
叫我如何相信中国的法院是公平的——台商在福建   
2008-05-26 08:48:30

事实的起源是五年多前吧!我是一名来自台湾的商人,经过中国的招商引资来到这片完全陌生的异乡——福建省某市,租赁了一座厂房,签定了自200511日至201012月底的租赁合同,并设立一家公司。原本认为这是一个创业的源地,但至如今却是让我惹满官司缠身的是非之所…………

   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,这座厂房是由本人和一位当地的法官的夫人(以下简称为A)承租的,但在租赁期间,对方于2005123日却将此房产私下转卖给一家蓄电池厂(以下简称为B),而我却完全不知情,也没有得到任何通知,直至今日我仍然将房租按季按时汇给A方帐户。

本人是于20071010日接到市法院的通知,B方以“租赁合同纠纷”为由将我诉诸于法院,要求对我解除合同并限时搬离。于起诉书中,我才知道A方早已将房产卖给了B方且双方已办理了过户手续。为保护本人的合法权利和公司的运作,并根据中国的法律法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(试行)》第118条的规定: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,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。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,享有优先购买权;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,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。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230条规定:“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,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,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。”,所以我将A方与B方之行为诉诸于法院,请求法院以A方与B方签定合同的同等条件将该处房产卖于我,但法院的判决却令人瞠目结舌。

法院判决如下:一、A方与B方所签定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。

二、驳回我方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
更令人莞尔的是案件的诉讼费用由A方只承担25元,而我却需要承担2150元。

因本案件牵涉到法院家属,所以案件一开始时,我方早已经询问过当地的市政府、林业局、外经局等相关部门并请予以关注,但各单位回复是一致的、铿锵有力的“请相信中国的法院是公平的”,在此,我们先不论判决是否公平,单单从法院案件中简单面来分析,既然法院判A方与B方所签定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,即表明我方胜诉(诉讼费用应由败诉的人承担),但为何A方只承担了25元诉讼费用,而我却需要承担2150元,是因为对方是法院家属?还是有其他理由?实为不知矣!!请问还要叫我如何再相信“请相信中国的法院是公平的”这句话!!

再言,既然中国法律已明示:在同等条件下,承租人有先购买权,为何法院驳回我方的优先购买权?是否此项法律只为形同虚设无法实践,还是因人而异呢?此案件如法院的判决,其结果势必是将房产再次归于A方,又给予了A方可以再次漫天叫价的机会,请问受益人是谁呢?如此,法律的尊严何在?法律的公平又在何处呢?适逢5.13闽北投资洽谈会和5.18福建投资洽谈会召开,这样的环境您还敢来投资吗?

经过我深思熟虑后,我方决定于20082月再次提出上诉至中级法院,经过漫长的三个多月等待,终于盼到了开庭的通知,再审的结果仍不容乐观.

如您有任何宝贵的意见和观点,或也有着同样类似的遭遇,请告诉我该如何行使我的权利,恳请赐教,不胜感谢!!

 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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